广大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根据《万宁市2018年春节元宵期间管控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实施方案》(万府办〔2018〕15号)等相关规定,万宁市政府决定2018年春节、元宵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十六)在全市范围内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管控。在城区街道﹝红专街、人民街、文明街、建设街、光明街、望海大道、万州大道、万安大道、环市一路、环市二路、环市三路沿街(路)两侧50米范围内﹞和以下场所﹝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政府公共小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村(居)委会办公庭院、万城镇城区各住宅小区、各文化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其周围50米内、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重要军事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全市范围内的海边沙滩、神州半岛、石梅湾临海住宅小区、森林、林区、林边等重点防火区﹞禁放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共度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请广大市民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向全市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1.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请广大市民自觉遵法守法、不燃放烟花爆竹,采用电子爆竹等代替烟花爆竹,尽己之力守护碧海蓝天,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2.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宣传,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禁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市民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3.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市民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去燃放烟花爆竹,彻底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万宁篇章,为加快打造“滨海花园城市、清新度假胜地”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