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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救助 相关规定

来源:海南日报   时间:2021-04-01 17:48

    根据《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琼府【2018】52号),我省对自闭症(也称为“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一定补助。

    (一)0-6岁

    (1)确保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10余月,平均每月不少于20天,日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

    (2)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年(含200元/每人的康复效果评估费),中央和省补助经费按计划任务下达拨付市县,年度训练完成后,各市县残联要组织专家对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进行验收,费用结算以实际训练天数为准。

    (3)各市县应积极筹措资金完成省下达任务指标数以外有康复需求的三类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救助任务,做到发现一例,救助一例,把落实《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应救尽救原则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二)7-17岁

    (1)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年龄7-17周岁,在海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自费康复训练,经市县残联审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自闭症儿童。

    (2)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自费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时间6个月(含)以上,平均每月不少于10天,每天不少于1.5小时的,按实际训练月数每人每月给予补贴1000元,省财政资金一年最高补贴10000元,各市县可根据财政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给予配套补贴。

    救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0-6岁年龄标准:自报名申请之日起不满7周岁的三类残疾儿童。7-17岁年龄标准:自报名申请之日起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三类残疾儿童。

    (马珂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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