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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4人分别获刑

来源:万福万宁网   作者:郭媛媛   时间:2019-05-07 09:06

    2019年5月5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并进行当庭宣判,判处同一恶势力犯罪团伙的4名成员陈某武、李某杰、曹某海、邓某峰七年到二年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庭审查明,2015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武得知与其有矛盾的王某等人在东兴墟东兴桥头处吃烧烤,便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邓某峰、李某杰等人准备报复。被告人陈某武、邓某峰、李某杰等6人一起在对方必经路口处蹲守,邓某峰、李某杰等人随地捡石头和木棍在手,陈某武持枪。当日23时许,王某等人经过该处,被告人邓某峰、李某杰等人用石头、木棍扔砸,被告人陈某武持枪射击并打伤王某。经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5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武因朋友刘某扬被人砍伤一事,纠集被告人邓某峰等人骑摩托车由被告人陈某武持枪一起前往东兴农场礼兴队寻找砍伤刘某扬的人报复。当被告人陈某武等人骑摩托车到东兴农场礼兴队时,看到徐某富等人在小卖部处喝酒,因怀疑他们就是砍伤刘某扬的人,被告人陈某武持枪朝坐在小卖部喝酒的人开枪射击,致使徐某富额头及头部受伤。被告人陈某武投案后,于2016年3月因本次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1月20日约23时许,被告人曹某海及陈某文等人在万宁市北大墟“正好咖啡厅”与黄某宏等人发生纠纷,打电话纠集了何某强、陈某武、邓某峰、李某杰等多人到场。在“正好咖啡厅”门口处,何某强用巴掌打黄某宏时,黄某宏还手,被告人曹某海及陈某文等人和被纠集来的人见状冲上去殴打黄某宏,黄某宏的朋友陈某何上前拦架时,被告人曹某海及陈某文等人和被纠集来的人将黄某宏和陈某何围住殴打,黄某宏和陈某何从围打中冲出跑走,被告人曹某海等人在后追打,一起追赶的人中有人向北大镇政府通往办公楼的道路上扔掷一枚“山猪炮”并发生爆炸。经鉴定,爆炸现场提取送检的检材检出氯酸盐炸药成份;被害人黄某宏、陈某何的伤情属轻微伤。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武、邓某峰、李某杰曹某海等人在万宁市北大镇、东兴农场地区交往过程中结群成伙,经常在一起对抗、报复与其有矛盾的其他人,这群人共同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扰乱了社会秩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情形,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武、李某杰、邓某峰、曹某海是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应予严惩。基于以上三个犯罪事实,万宁市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武有期徒刑七年;以爆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海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峰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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