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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印发太阳河综合整治试验段工程改造项目收回土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9-24 15:36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太阳河综合整治试验段工程改造项目收回土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太阳河综合整治试验段工程改造项目收回土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太阳河综合整治试验段工程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收回土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201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2015〕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收回兴隆华侨农场国有划拨土地补偿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万府〔2009〕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地范围

    本项目收地范围为太阳河综合整治工程中的中游段右岸(河道桩号T1+850.0-T3+388.5),起点为华美达温泉大酒店上游道路处(T1+850.0),终点为兴隆太阳河大桥(温泉大道)下游约140m处(T3+388.5),总面积约168.87亩,具体四至以项目规划设计图坐标为准。土地权属为兴隆华侨农场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搬迁房屋户(间)数、面积等以兴隆华侨农场调查登记的数量为准。

    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一)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1.本项目收回兴隆华侨农场划拨国有土地补偿,按11号文规定的兴隆华侨农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即每亩9.7240万元。

    2.本项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评估工作,由兴隆华侨农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给予补偿。

    3.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属出让建设用地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属划拨建设用地的,按出让建设用地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收回土地属国有资产的,其土地补偿款依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置。

    4.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已出让的国有农用地,按收回兴隆华侨农场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收回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收回土地补偿费在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三、青苗补偿

    (一)本项目收地范围内的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不包括坟墓及其它建(构)筑物)的补偿,由兴隆华侨农场负责召集青苗户主到实地进行清点、登记及确认后,按11号文规定标准补偿给所有权人。

    特种成材树木如胭脂、龙血、母生、花梨、凤凰、大榕树、特大海棠、特大荔枝、龙眼等,由兴隆华侨农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在清点登记并经各方共同确认后15天内,由兴隆华侨农场将补偿款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各所有权人领到补偿款后7天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的,由兴隆华侨农场组织清理。

    四、搬迁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坟墓等补偿

    (一)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实行估价补偿。由市国土资源局、兴隆华侨农场和受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丈量,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对各户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由兴隆华侨农场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时间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实,按最后核实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搬迁查封和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查封和抵押手续。

    (二)生产设施补偿。电力、通讯、水利、交通、能源及虾(鱼)塘等生产设施,由市国土资源局、兴隆华侨农场和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调查登记丈量,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进行评估,按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各户主或单位在领到补偿款后7天内自行搬迁清理完毕,逾期不搬迁清理的,由兴隆华侨农场组织清理。

    (三)坟墓补偿和搬迁。

    1.坟墓补偿标准。土坟、旧坟(埋葬3年以上),每座补偿6000元;砖坟(立碑记、围挡土墙),每座9000元;新坟(埋葬3年以内),每座补偿12000元。

    2.坟墓补偿款的支付。坟墓在清点登记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10天内,由兴隆华侨农场将补偿款直接发给户主。

    3.各坟墓户主须按搬迁坟墓公告(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到兴隆华侨农场办理坟墓登记手续并按期搬迁坟墓,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期自行搬迁的,视为无主坟处理,由兴隆华侨农场负责搬迁安置。

    五、收地拆迁安置包干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及清表费用按10号文规定标准拨付给兴隆华侨农场,由兴隆华侨农场统筹安排使用。

    六、在本方案发布后,在收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树木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一经发现抢种抢建的,依法予以清理和拆除;情节严重,对本项目建设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安置

    (一)搬迁房屋安置。

    本项目收地涉及搬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兴隆华侨农场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搬迁户领取补偿款及有关费用后按规定的期限搬迁,腾地交付进行本项目建设。

    1.临时过渡住房安置。

    为确保项目顺利施工,市政府给予搬迁户统一发放临时住房过渡安置费,由搬迁户自找临时住房,发放标准为4人(含4人)以下户每户每月1200元,5人以上户每户每月1600元,一次性发放一年临时过渡住房安置费,以后不再发放。

    2.搬迁和拆迁奖励。

    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与兴隆华侨农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搬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房屋的,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逾期不搬迁出被拆迁房屋且不按期拆迁的,政府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拆迁,不发给搬迁和拆迁奖励费;搬迁户未与兴隆华侨农场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兴隆华侨农场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3.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统建公寓楼安置两种方式进行,搬迁户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户,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临时过渡住房安置费、搬迁和拆迁奖励外,政府给每个搬迁户一次性发放16万元,作为搬迁户自找宅基地建房费用。

    (2)选择统建公寓楼安置的,由兴隆华侨农场统一建设公寓楼进行安置。搬迁户人均享受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房屋总造价在该户享受住房总面积内不收取建房款,超出部分按建房成本价2000元/㎡计算。搬迁户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临时过渡住房安置费、搬迁和拆迁奖励可用于抵交该户建房款,补偿款总额超过建房款总额的,超出部分返还给搬迁户,不足部分由搬迁户缴交。

    (二)社会养老保险。

    由兴隆华侨农场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拿出资金用于解决失地下岗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1.因失地下岗的人员(户籍属兴隆华侨农场),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兴隆华侨农场将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过渡生活费至退休为止,并缴交其社会养老保险费至退休为止;女年未满40周岁、男年未满50周岁的,兴隆华侨农场将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过渡生活费最长满15年为止或至退休为止,并将缴交其社会养老保险费最长满15年为止或退休为止。

    2.在收地范围内尚待业的安置对象(不包括户籍在收地范围内,现不生活在收地范围内的安置对象)兴隆华侨农场将一次性发给过渡生活费,18周岁以下每人0.5万元,18周岁以上每人0.8万元。

    (三)在具体实施收地搬迁安置时,如发生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情况需要安置的,由兴隆华侨农场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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