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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依法拆除1734.7平方米违法建筑

来源:万福万宁网   作者:吴鹏 梁振玮   时间:2018-05-22 09:04

    为有效遏制城乡违法建筑蔓延势头,落实海南省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坚决打击乱占国有土地或破坏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5月21日,我市依法将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乌场钛矿公司和春园村委会海洋防潮堤旁范围内7户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共拆除违章建筑1734.7平方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三防和副市长王振羽分别在现场指挥拆违工作。

    当天上午,由万城镇牵头组织国土、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近600多人,出动7台大型机械依法对万城镇乌场村委会范围内的乌场钛矿公司、卓丽丽、殷礼育和春园村委会海洋防潮堤旁范围内的刘太波、刘太岛、刘太江和刘太彭等共7户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据了解,2015年,乌场钛矿公司、卓丽丽和殷礼育擅自在万宁市万城镇乌场村委会乌场钛矿范围内开工建设房屋,建设一幢二层五格房屋建筑面积约567平方米;一幢二层二格房屋,建筑面积约228平方米;一层一格房屋建筑面积约4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4.7平方米。2016年4月,市城监大队对乌场钛矿公司、卓丽丽和殷礼育3户违法建筑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3户建筑未经批准及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擅自建设房屋,属于违法行为。

    同年5月16日和23日,市城监大队对乌场钛矿公司、卓丽丽和殷礼育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行执行催告书》,责令乌场钛矿公司、卓丽丽和殷礼育于5月29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房屋。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乌场钛矿公司、卓丽丽和殷礼育3户并未将违建拆除。

    今年5月,经市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条例法规,依法对乌场钛矿公司、卓丽丽和殷礼育3户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刘太波、刘太岛、刘太江和刘太彭等人未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在万宁市万城镇春园村委会海洋防潮堤旁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并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7条规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3条规定,于2016年5月9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刘太波等人于2016年5月15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并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刘太波等人于2016年5月22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但其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6条规定和《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我市于2018年5月21日上午对刘太波、刘太岛、刘太江和刘太彭等人违法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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