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898-62235962 手机触摸版 搜索
站内

万宁出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最高可奖15万元

来源:万福万宁网   作者:梁振玮   时间:2019-01-14 10:00

    近日,记者从万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获悉,有效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我市出台了《万宁市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打击万宁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者,最高可获奖励15万元。

    据了解,该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包括以下四类:

    (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 恶势力犯罪集团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 恶势力犯罪团伙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有3名以上的团伙成员,共同实施3次以上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四) 涉恶类案件

    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以及在实施上述案件时同时伴随实施的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

    破获或参与破获扫黑除恶犯罪案件有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功者),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是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二是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牺牲、殉职、病故、受伤的;三是侦破公安部黑恶势力目标案件、难度较大的案件、跨省(境)案件、跨市(县)案件、特大案。四是其他应当奖励情形的。

    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破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奖励150000元;破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奖励80000元;破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奖励50000元;破获涉恶类案件,奖励3000元。

    抓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是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一般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是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一般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三是抓获恶势力犯罪团伙、涉恶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

    同一有功者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标准实施奖励。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如已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给予奖励,则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版权声明: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尽快联系我们删除!我们的邮箱是wfwnw111@163.com,诚挚感谢。

网站备案编号为:琼ICP备16002419-1号 版权所有@万福万宁网  举报电话:0898-62235962 举报邮箱:wfwnw111@163.com

中共万宁市委宣传部主办 万宁市融媒体中心承办   琼公网安备 4690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