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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批 )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    时间:2019-08-23 09:32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三十批    2019年8月22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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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92

万宁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小海被外地人养殖生蚝污染严重,破坏当地生态。 万宁市 海洋,水 1、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小海养殖生蚝共3家养殖户,分别为林铭杰、吕先保、许琼乐。据其本人口述,林铭杰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吕先保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许琼乐养殖生蚝量为两万五只左右。3家养殖户均在2013年与新龙村租赁该片海域用于养殖生蚝,但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林铭杰租赁约15亩,吕先保租赁约13亩,许琼乐租赁约12亩合计约40亩。具体面积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确定。
2、在养殖生蚝海域岸边,堆积有大量的生蚝和其他贝类的外壳,现场散发出轻微的海鲜腐烂的味道,在生蚝养殖海面上,目测存在养殖生蚝的木桩露出海面,海水轻微发黑发臭。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人反映问题属实
属实 1、立行立改,组织当地村委会及相关人员清理该片海域岸边残留的生蚝壳及其他贝类等垃圾。
2、鉴于生蚝养殖场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撤离,设置告示牌,禁止在该地遗留或倾倒生蚝壳及其他垃圾。
3、由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该片区域生蚝养殖场面积。
4、由市生态环境局抽样该区域海水,具体水质情况待相关部门检测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加快办理在该区域已立案查处1家业主林铭杰生蚝养殖个体户的案件,尽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养殖户恢复海域原状,退出生蚝养殖。
6、对另外2家生蚝养殖户吕先保、许琼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7、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大网格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全天侯定点不定时巡查,确保该区域岸滩的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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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85

万宁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小海被外地人养殖生蚝污染严重,地下水也已不能饮用。 万宁市 海洋,水 1、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小海养殖生蚝共3家养殖户,分别为林铭杰、吕先保、许琼乐。据其本人口述,林铭杰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吕先保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许琼乐养殖生蚝量为两万五只左右。3家养殖户均在2013年与新龙村租赁该片海域用于养殖生蚝,但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林铭杰租赁约15亩,吕先保租赁约13亩,许琼乐租赁约12亩合计约40亩。具体面积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确定。
2、在养殖生蚝海域岸边,现场堆积有大量的生蚝和其他贝类的外壳,散发出轻微的海鲜腐烂的味道,经走访村民与村长,对于地下水是否可饮用并不知情,全村已全部安装自来水管道,村民基本已饮用自来水,地下水是否能饮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难以确认是否因养殖生蚝造成污染地下水。
属实 1、市生态环境局已抽验该区域海水,具体水质情况待相关部门检测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全村已全部安装自来水管道,村民基本已饮用自来水。
3、由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该片区域生蚝养殖场面积。
4、立行立改,组织人员立即清理该片海域岸边残留的生蚝壳及其他贝类等垃圾,并用挖掘机翻新土平整清理后的岸边,去除因生蚝壳及其他贝类垃圾造成的异味。
5、鉴于生蚝养殖场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撤离,因此设置告示牌,禁止养殖户在该地遗留或倾倒生蚝壳及其他垃圾。
6、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加快办理在该区域已立案查处1家业主林铭杰生蚝养殖个体户的案件,尽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养殖户恢复海域原状,退出生蚝养殖。
7、对另外2家生蚝养殖户吕先保、许琼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用海域的行为,如不按要求整改,将依法立案查处。
8、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大网格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全天侯定点不定时巡查,确保该区域岸滩的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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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70

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湾垃圾场,每天散发恶臭 , 群众质疑该垃圾厂在保护区内。 万宁市 土壤,大气 针对“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湾垃圾场,每天散发恶臭 , 群众质疑该垃圾厂在保护区内的问题”核实:①2019年6月25日万宁市环卫园林局委托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垃圾填埋场开展场内臭气监测,垃圾填埋场臭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据了解,垃圾填埋场有过垃圾裸露覆盖不及时现象,现已覆盖整改到位,采用昼掀夜盖,减小施工作业面等工作方式,臭气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对渗滤液调节池、生化池等均加盖密封,有效控制恶臭影响,在垃圾场周边500米外查看没闻到臭气,在强降雨及气压变化时,偶尔会对周边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微乎其微,通过以上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该场臭味得到了较好的控制②经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核查,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位于国营东和农场九曲岭,该场最近直线距离距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约190米,不在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该场距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最近直线距离约 1210 米,也不在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属实 1、采取在渗滤液调节池加顶覆膜,防止雨水浇入调节池,防范渗滤液外溢风险和臭气外散。
2、立即对垃圾场填埋裸露工作面每天进行覆盖,防止臭气扩散。
3、委托有经验专业管理公司技术管理人员进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垃圾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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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57

万宁市石梅湾九里垃圾场在青皮林自然保护区内,散发臭味,污水直排大海。 万宁市 大气,水,土壤 针对“万宁市石梅湾九里垃圾场在青皮林自然保护区内,散发臭味,污水直排大海的问题”核实:①经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核查,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位于国营东和农场九曲岭,该场距离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最近直线距离约 1210 米,不在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②该场在2019年6月25日委托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臭气监测,垃圾填埋场臭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③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9条中的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该场装有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部门联网,渗滤液是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海田溪,经现场查看,没有发现未处理的渗滤液直排大海。 属实 1、采取在渗滤液调节池加顶覆膜,防止雨水浇入调节池,防范渗滤液外溢风险和臭气外散。
2、立即对垃圾场填埋裸露工作面每天进行覆盖,防止臭气扩散。
3、委托有经验专业管理公司技术管理人员进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垃圾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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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61

石梅湾华润九里小区二期附近圾填埋场散发臭味,污水流到海田溪,沙滩变黑,河流变臭,污染青皮林保护区。 万宁市 土壤,大气,水,生态 针对“石梅湾华润九里小区二期附近圾填埋场散发臭味,污水流到海田溪,沙滩变黑,河流变臭,污染青皮林保护区的问题”核实:①2019年6月25日万宁市环卫园林局委托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垃圾填埋场开展场内臭气监测,垃圾填埋场臭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属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本身会产生轻微的臭气,但是扩散的范围有限,对周边500米外造成的影响不大。②该场是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9条中的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该场装有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部门联网,渗滤液是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海田溪,经现场查看,没有发现未处理的渗滤液流到海田溪,沙滩变黑,河流变臭的现象。③经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核查,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位于国营东和农场九曲岭,该垃圾填埋场离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210米,不在青皮林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因海田溪污染而造成青皮林自然保护区污染的情况。 属实 1、采取在渗滤液调节池加顶覆膜,防止雨水浇入调节池,防范渗滤液外溢风险和臭气外散。
2、立即对垃圾场填埋裸露工作面每天进行覆盖,防止臭气扩散。
3、委托有经验专业管理公司技术管理人员进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垃圾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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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68

8月8日仍然能闻到万宁市石梅湾垃圾填埋场的臭味、晚上六点后仍然偷排渗滤液。 万宁市 土壤,大气,水,生态 1、针对“8月8日仍然能闻到万宁市石梅湾垃圾填埋场的臭味、晚上六点后仍然偷排渗滤液的问题”核实:①2019年6月25日万宁市环卫园林局委托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垃圾填埋场开展场内臭气监测,垃圾填埋场臭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据了解,垃圾填埋场有过垃圾裸露覆盖不及时现象,现已覆盖整改到位,采用昼掀夜盖,减小施工作业面等工作方式,臭气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对渗滤液调节池、生化池等均加盖密封,有效控制恶臭影响,在垃圾场周边500米外查看没闻到臭气,在强降雨及气压变化时,偶尔会对周边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微乎其微,通过以上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该场臭味得到了较好的控制;②万宁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一期渗滤液处理站(日处理能力约85吨)更换MBR膜和更换反渗透膜心以及增加MBR膜反冲洗系统;新建第二期渗滤液处理站一座,日处理能力约100吨,目前已建成正在调试;同时租赁两套日处理能力约80吨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提高渗滤液处理能力。目前我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日处理能力约265吨,不仅能全部处理完当天产生的渗滤液,还能处理50-80吨渗滤液调节池里的存量渗滤液,待第二期渗滤液处理站调试完成,我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日处理能力将达365吨。该场装有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部门联网,渗滤液是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海田溪,经当晚现场查看,没有发现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偷排的现象,举报人反映晚上六点后仍然偷排渗滤液的问题不属实。 属实 1、加快改扩建100吨渗滤液处理站工程调试进度,确保早日投入使用,有效减少渗滤液储存量。
2、立即对垃圾场填埋裸露工作面每天进行覆盖,防止臭气扩散。
3、委托有经验专业管理公司技术管理人员进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垃圾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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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59

有十几家居民的生活污水排入万城镇武丁南街23号住户家后门,污水横流、散发恶臭,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万宁市 水,大气 2019年8月14日,市委常委、万城镇党委书记沈春强同志组织万城镇政府、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镇南社区等相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镇南社区已经于今年5月份对该处的排污排水问题进行了整治,已修建了相关的排污排水管道,现场未发现污水横流、散发恶臭的现象。 不属实 经核实,信访人举报的内容不属实。为举一反三,加强镇南社区污水治理,一是要求镇南社区加强日常巡查工作,禁止社区群众乱排污水;二是加强房屋报建审核,要求群众报建建房时,必须设计好排污排水管道,进行雨污分流,并接入相关市政管网;三是市城投公司和水务局统筹全市,推进城区污水管网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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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64

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湾垃圾填埋场附近小区住户经常能闻到臭味。希望周边水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万宁市 大气,水,土壤 针对“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湾垃圾填埋场附近小区住户经常能闻到臭味。希望周边水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检测的问题”核实:①2019年6月25日万宁市环卫园林局委托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垃圾填埋场开展场内臭气监测,垃圾填埋场臭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属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本身会产生轻微的臭气,但是扩散的范围有限,对周边500米外造成的影响不大,垃圾填埋场有过垃圾裸露覆盖不及时现象,现已覆盖整改到位,采用昼掀夜盖,减小施工作业面等工作方式,臭气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对渗滤液调节池、生化池等均加盖密封,有效控制恶臭影响,通过以上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该场臭味得到了较好的控制。②该场是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9条中的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该场装有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部门联网,渗滤液是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海田溪。渗滤液排放口检测是按垃圾填埋场规范管理要求进行,环保部门对垃圾场是否污染周边土壤正在开展检测。 属实 1、立即对垃圾场填埋裸露工作面每天进行覆盖,防止臭气扩散。
2、委托有经验专业管理公司技术管理人员进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垃圾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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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56

万宁礼纪镇华润石梅湾垃圾填埋场散发恶臭,渗滤液直排大海,海田溪入海口已变黑。垃圾填埋场整改不到位,目前偷排仍在继续。 万宁市 大气,海洋,土壤,水 1、针对“万宁礼纪镇华润石梅湾垃圾填埋场散发恶臭,渗滤液直排大海,海田溪入海口已变黑的问题”核实:①垃圾填埋场有过垃圾裸露覆盖不及时现象,现已覆盖整改到位,采用昼掀夜盖,减小施工作业面等工作方式,臭气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对渗滤液调节池、生化池等均加盖密封,有效控制恶臭影响,在垃圾场周边500米外查看没闻到臭气,在强降雨及气压变化时,偶尔会对周边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微乎其微,通过以上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该场臭味得到了较好的控制;②该场是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9条中的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该场装有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部门联网,渗滤液是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海田溪,经现场查看,没有未经处理的渗滤液直排大海,海田溪入海口已变黑的情况。
2、针对“垃圾填埋场整改不到位,目前偷排仍在继续的问题”核实:①垃圾场每天按照生活垃圾填埋规范,对进场的生活垃圾进行推压、消杀、覆盖等无害化处理作业,对周围环境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垃圾场超负荷运行的问题己整改到位在。②万宁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一期渗滤液处理站(日处理能力约85吨)更换MBR膜和更换反渗透膜心以及增加MBR膜反冲洗系统;新建第二期渗滤液处理站一座,日处理能力约100吨,目前已建成正在调试;同时租赁两套日处理能力约80吨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提高渗滤液处理能力。目前我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日处理能力约265吨,不仅能全部处理完当天产生的渗滤液,还能处理50-80吨渗滤液调节池里的存量渗滤液,待第二期渗滤液处理站调试完成,我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日处理能力将达365吨。该场装有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部门联网,渗滤液是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海田溪,经现场查看,没有发现渗滤液偷排的现象。
属实 1、加快改扩建100吨渗滤液处理站工程调试进度,确保早日投入使用,有效减少渗滤液储存量。
2、采取在渗滤液调节池加顶覆膜,防止雨水浇入调节池,防范渗滤液外溢风险和臭气外散。
3、立即对垃圾场填埋裸露工作面每天进行覆盖,防止臭气扩散。
4、委托有经验专业管理公司技术管理人员进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垃圾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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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65

石梅湾垃圾场建在加新自然保护区,臭气扰民,渗滤液直排大海,污染周边环境、海洋和土壤。 万宁市 大气,海洋,土壤,其他污染,水 针对“石梅湾垃圾场建在加新自然保护区,臭气扰民,渗滤液直排大海,污染周边环境、海洋和土壤的问题”核实:①经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核查,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位于国营东和农场九曲岭,该场最近直线距离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约190米,不在加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②2019年6月25日万宁市环卫园林局委托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垃圾填埋场开展场内臭气监测,垃圾填埋场臭味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属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本身会产生轻微的臭气,但是扩散的范围有限,对周边500米外造成的影响不大;③该场是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第9条中的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该场装有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部门联网,渗滤液是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入海田溪,经现场查看,没有未经处理的渗滤液直排大海的现象,也没有发现污染周边环境和海洋。环保部门对垃圾场是否污染周边土壤正在开展检测。 属实 1、加快改扩建100吨渗滤液处理站工程调试进度,确保早日投入使用,有效减少渗滤液储存量。
2、采取在渗滤液调节池加顶覆膜,防止雨水浇入调节池,防范渗滤液外溢风险和臭气外散。
    3、委托有经验专业管理公司技术管理人员进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垃圾场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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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I2019

08120026

万宁泰润实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改扩建生产线进行生产,生产产生的扬尘、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万宁市 大气,噪音 一、核实情况:2019年8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联合对万宁泰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处理。
(一)环保验收情况:2019年5月,该公司委托海南寰安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万宁泰润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灰砂砖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编制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2019年6月12日,该项目自主验收材料上传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公示至2019年7月12日。现该公司已将项目环保自主验收相关材料报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存档。举报件提出的“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不属实。
(二)改扩建生产线情况: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主要生产线仍然为2条,分别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蒸压灰砂砖生产线,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产量未改变。但由于停产、机械设备闲置时间过长,以及产业技术提升、产业政策有新的要求等原因,该项目2019年4月恢复生产前主要变动内容为:1、蒸汽锅炉:淘汰原来额定蒸发量为4t/h的燃煤锅炉,重新购置安装额定蒸发量为6t/h的生物质燃气锅炉,现状燃料为生物质成型燃料;2、原料制备:淘汰原来的球磨机,更换新型球磨机2台;3、切割环节:淘汰老旧切割机,更换新型加气混凝土砌块切割机2台;4、蒸压蒸养环节:蒸压釜现状为5条,比原设计增加了1条(直径2×31m,生产能力130m3/天.条);5、分拣环节:灰砂砖成品分拣环节由原来的人工分拣工艺改为机械自动分拣工艺,增加了6台自动分拣机械手。举报件提出的“擅自改扩建生产线进行生产”部分属实。
(三)扬尘、噪声污染情况:该厂处于半停产整改状态,生产负荷率较低,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不能代表该厂正常生产时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因此,万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未对该厂扬尘、噪声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下达停产整治通知书,待该厂整改完成后,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
二、存在的主要情况问题
1、该公司2019年4月恢复生产前改变了锅炉类型(蒸发量和燃料),更换了部分生产环节机械设备,增加了1条蒸压釜和6台机械手,产生了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万环责改[2019]29号),要求的加高锅炉烟囱至35米、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加强扬尘和噪声控制等整改措施该公司尚未完成。
属实 1、责成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报万宁市生态环境局、万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产业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生产。
2、责令该公司全面停止生产,对锅炉烟囱加高到不低于35米,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烟囱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加强扬尘、噪声污染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整改完成后,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该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合格后方能生产,若不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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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41

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小海区域,有私人老板养殖生蚝,海水变质,变臭,周围鱼虾死亡。现象存在多年。 万宁市 海洋 1、 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小海养殖生蚝共3家养殖户,分别为林铭杰、吕先保、许琼乐。据其本人口述,林铭杰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吕先保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许琼乐养殖生蚝量为两万五只左右。3家养殖户均在2013年与新龙村租赁该片海域用于养殖生蚝,但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林铭杰租赁约15亩,吕先保租赁约13亩,许琼乐租赁约12亩,合计约40亩。具体面积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确定。
2、在养殖生蚝海域岸边,堆积有大量的生蚝和其他贝类的外壳,现场散发出轻微的海鲜腐烂的味道,在生蚝养殖海面上,目测存在养殖生蚝的木桩露出海面,海水轻微发黑发臭。小海鱼类的增减受气候、气流、温度、海洋污染等多方面影响,目前小海鱼类是否减少难以确认。
属实 1、市生态环境局已抽验该小海区域海水,具体水质情况待相关部门检测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由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该片区域生蚝养殖场面积。
3、立行立改,组织人员立即清理该片海域岸边残留的生蚝壳及其他贝类等垃圾,并用挖掘机翻新土平整清理后的岸边,去除因生蚝壳及其他贝类垃圾造成的异味。
4、鉴于生蚝养殖场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撤离,因此设置告示牌,禁止在该地遗留或倾倒生蚝壳及其他垃圾。
5、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加快办理在该区域已立案查处1家业主林铭杰生蚝养殖个体户的案件,尽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养殖户立即退出生蚝养殖并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办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对另外2家生蚝养殖户吕先保、许琼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用海域的行为,限其30天内退出生蚝养殖并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办上报市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7、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大网格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全天侯定点不定时巡查,确保该区域岸滩的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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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40

万宁市和乐镇新龙村小海区域,有私人老板在进行生蚝养殖,生蚝残留的外壳,丢在海里和沙滩上,导致海水变色,变臭,破坏小海海洋环境。希望尽快解决。 万宁市 海洋,水    1、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 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小海养殖生蚝共3家养殖户,分别为林铭杰、吕先保、许琼乐。据其本人口述,林铭杰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吕先保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许琼乐养殖生蚝量为两万五只左右。3家养殖户均在2013年与新龙村租赁该片海域用于养殖生蚝,但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林铭杰租赁约15亩,吕先保租赁约13亩,许琼乐租赁约12亩合计约40亩。具体面积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确定。
  2、 在养殖生蚝海域岸边,堆积有大量的生蚝和其他贝类的外壳,现场散发出轻微的海鲜腐烂的味道,在生蚝养殖海面上,目测存在养殖生蚝的木桩露出海面,海水轻微发黑发臭。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人反映问题属实。
 
属实 1、市生态环境局已抽验该小海区域海水,具体水质情况待相关部门检测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由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该片区域生蚝养殖场面积。
3、立行立改,组织人员立即清理该片海域岸边残留的生蚝壳及其他贝类等垃圾,并用挖掘机翻新土平整清理后的岸边,去除因生蚝壳及其他贝类垃圾造成的异味。
4、鉴于生蚝养殖场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撤离,因此设置告示牌,禁止养殖户在该地遗留或倾倒生蚝壳及其他垃圾。
5、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加快办理在该区域已立案查处1家业主林铭杰生蚝养殖个体户的案件,尽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养殖户恢复海域原状,退出生蚝养殖。
6、对另外2家生蚝养殖户吕先保、许琼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用海域的行为,如不按要求整改,将依法立案查处。
7、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大网格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全天侯定点不定时巡查,确保该区域岸滩的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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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HI2019

08120021

万宁市礼纪镇国家稀土高岭土和砂土遭偷采,造成千亩良田无法耕种,破坏绿地生态。1.华盛公司取得500亩开发砂土项目后,未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不断扩大土地范围偷采国有稀土高岭土,从2012年至案发时间共偷采高岭土1100万吨。2.礼纪镇农联村委会五崛村从2012年底以来偷采800亩地的稀土300万吨和砂土1000万吨,偷挖到地下十多米深采砂土。3.礼纪镇农联村委会上埇村在已被征用的华润希望小镇生产基地500亩土地偷采砂土800万吨。4.莲花村自2012年至今偷采稀土高岭土500万吨,砂土1000万吨。5.礼明村委会2012年至今,偷采高岭土300万吨,砂土750万吨。6.三星村委会村民自2011年至今偷采砂土900万吨。7.兴隆农场44队自2010年以来偷砍300多亩油毛松和橡胶树后偷采砂500多万吨。8.填埋恢复中弄虚作假,用垃圾土、带有毒气的废品放在底层,然后再用砂土盖上。 万宁市 生态 (一)第1个诉求,经现场初步核实,华盛公司确有超区域开采的行为,莲花村委会涉及的老符、道中、良田等三个村民小组土地挖采的高岭土区域部分没有复绿到位。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二)第2个诉求,2010年,万宁市政府决定对石梅村进行搬迁。为了给石梅村搬迁安置群众配套生产用地,市政府自2011年起启动征地程序,至2013年止,共征用了1095.31亩土地(其中,五堀坡514.65亩)作为石梅村搬迁群众的生产基地,并启动希望小镇平整工程,对五堀坡514.65亩土地进行平整。但由于石梅村最后没有完全搬迁成功,被征用的该宗地便由当地村民种植农作物。五堀坡这宗土地主要以种植冬瓜为主,但冬瓜价格不稳定,若遇上价格低迷期,次年土地就不进行耕作生产,因此,给周边个别村民带来了可乘之机,出现了非法采土、洗砂的行为。由于村民采土、洗砂是长期存在的现象,每当镇政府接到举报有人非法采砂赶到现场进行查处时,偷采人往往已经逃离现场,且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无法核实偷采数量。案件所述的采砂范围涉及约163.5亩土地,均已完成复垦复绿,2018年10月后,没有出现偷采的现象,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三)第3个诉求,经同农联村委会书记杨学岭、农联村委会支委委员黄云、农联村委会支委委员陈柳燕调查了解,农联村委会上埇坡土地(500多亩撂荒地)有很久以前有挖土的痕迹,没有发现大面积偷采行为,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无法核实偷采数量。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四)第4个诉求,经初步核查,反映的莲花村委会偷采高岭土行为应属于华盛公司所为,没有证据指向属村委会所为,且没有存在大面积偷采砂土行为,反映问题不属实。
    (五)第5个诉求,经初步核查,没有发现礼明村委会辖区内存在非法偷采高岭土、砂土现象,也没有证据指向礼明村委会存在偷采高岭土、砂土等行为,反映问题不属实。
(六)第6个诉求,经初步核查,三星村委会老黄村存在偷采砂土现象,但采砂点涉及的约200亩土地已完成复垦复绿工作,目前难以核实偷采数量,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七)第7个诉求,经现场核实,以及与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兴隆农场44队存在偷砍林木以及挖土的行为。市森林公安局曾于2017年查处盗伐兴隆农场44队橡胶树木的犯罪嫌疑人陈道月、陈孝天、陈孝敏3人,涉及砍伐橡胶树木30株。其中,陈道月于2017年9月28日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孝天、陈孝敏于2017年9月28日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非法挖土的采砂点约25.2亩已完成复垦复绿,挖土数量难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八)第8个诉求,经初步核查,因长期采土后留下的坑洞,存在周边群众将建筑材料堆放到坑洞里的现象,后在坑洞填复过程中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随后才进行填复平整,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属实 (一)目前,华盛公司开采的高岭土矿区已全部完成填复(应填复177亩,剩余部分原状属于水塘不以填复),并有165亩完成复绿种上菠萝、百香果等;对开采高岭土所涉及的莲花村委会老符、道中、良田等三个村民小组组长立案调查,于2019年6月26日给予符之伟、王和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昌飞党内警告处分。
    (二)五堀坡采砂事件于2018年8月新华社曝光,现已全部完成163.5亩五堀坡复垦复绿工作,并利用该地创建白皮冬瓜和旱稻试种示范基地,种植白皮冬瓜、牧羊草、旱稻等,长势良好;同时对原镇委书记林凡给予党内撤职、行政降职处分;对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龙镇雄给予免职处分;对分管环保和国土的刘军松(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蔡海江(镇人大主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兴隆农场44队采砂点实际毁林挖土面积为25.2亩,现已完成复垦复绿工作,而且树苗长势良好;该举报点曾经被记者曝光过,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后已平整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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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34

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沿海,有人在周边海域大量养殖生蚝,散发恶臭,生蚝壳未处理随意丢在海岸边及沙滩上,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万宁市 海洋,大气    1、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 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小海养殖生蚝共3家养殖户,分别为林铭杰、吕先保、许琼乐。据其本人口述,林铭杰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吕先保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许琼乐养殖生蚝量为两万五只左右。3家养殖户均在2013年与新龙村租赁该片海域用于养殖生蚝,但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林铭杰租赁约15亩,吕先保租赁约13亩,许琼乐租赁约12亩合计约40亩。具体面积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确定。
  2、 在养殖生蚝海域岸边,堆积有大量的生蚝和其他贝类的外壳,现场散发出轻微的海鲜腐烂的味道,在生蚝养殖海面上,目测存在养殖生蚝的木桩露出海面,海水轻微发黑发臭。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人反映问题属实。
 
属实 1、市生态环境局已抽验该小海区域海水,具体水质情况待相关部门检测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由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该片区域生蚝养殖场面积。
3、立行立改,组织人员立即清理该片海域岸边残留的生蚝壳及其他贝类等垃圾,并用挖掘机翻新土平整清理后的岸边,去除因生蚝壳及其他贝类垃圾造成的异味。
4、鉴于生蚝养殖场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撤离,因此设置告示牌,禁止养殖户在该地遗留或倾倒生蚝壳及其他垃圾。
5、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加快办理在该区域已立案查处1家业主林铭杰生蚝养殖个体户的案件,尽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养殖户恢复海域原状,退出生蚝养殖。
6、对另外2家生蚝养殖户吕先保、许琼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用海域的行为,如不按要求整改,将依法立案查处。
7、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大网格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全天侯定点不定时巡查,确保该区域岸滩的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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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31

万宁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有人在附近小海里养生蚝约5年之久,面积多达几十亩,臭味熏天,污水污染海洋环境,小海鱼类减少,严重影响村民生活。 万宁市 海洋,大气 1、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小海养殖生蚝共3家养殖户,分别为林铭杰、吕先保、许琼乐。据其本人口述,林铭杰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吕先保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许琼乐养殖生蚝量为两万五只左右。3家养殖户均在2013年与新龙村租赁该片海域用于养殖生蚝,但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林铭杰租赁约15亩,吕先保租赁约13亩,许琼乐租赁约12亩合计约40亩。具体面积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确定。
2、在养殖生蚝海域岸边,堆积有大量的生蚝和其他贝类的外壳,现场散发出轻微的海鲜腐烂的味道,在生蚝养殖海面上,目测存在养殖生蚝的木桩露出海面,海水轻微发黑发臭。小海鱼类的增减受气候、气流、温度、海洋污染等多方面影响,目前小海鱼类是否减少难以确认。
属实 1、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区域海水进行抽样检测,具体水质情况待相关部门检测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由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对该片区域生蚝养殖场面积进行测量。
3、立行立改,组织人员立即清理该片海域岸边残留的生蚝壳及其他贝类等垃圾,并用挖掘机翻新土平整清理后的岸边,去除因生蚝壳及其它贝类垃圾造成的异味。
4、设置告示牌,禁止在该地遗留或倾倒生蚝壳及其它垃圾。
5、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加快办理在该区域已立案查处1家业主林铭杰生蚝养殖个体户的案件,尽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养殖户立即退出生蚝养殖并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办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对另外2家生蚝养殖户吕先保、许琼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用海域的行为,限其30天内退出生蚝养殖并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办上报市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7、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大网格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全天侯定点不定时巡查,确保该区域岸滩的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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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33

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有人在附近小海里养生蚝约5年之久,生蚝的外壳及污水垃圾排到小海河,臭味熏天,污染环境,影响村民生活。 万宁市 海洋,大气 1、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小海养殖生蚝共3家养殖户,分别为林铭杰、吕先保、许琼乐。据其本人口述,林铭杰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吕先保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许琼乐养殖生蚝量为两万五只左右。3家养殖户均在2013年与新龙村租赁该片海域用于养殖生蚝,但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林铭杰租赁约15亩,吕先保租赁约13亩,许琼乐租赁约12亩,合计约40亩。具体面积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确定。
2、在养殖生蚝海域岸边,堆积有大量的生蚝和其他贝类的外壳,现场散发出轻微的海鲜腐烂的味道,在生蚝养殖海面上,目测存在养殖生蚝的木桩露出海面,无其他漂浮物,海水轻微发黑发臭。小海鱼类的增减受气候、气流、温度、海洋污染等多方面影响,目前小海鱼类是否减少难以确认。
属实 1、由市生态环境局抽样该区域海水,具体水质情况待相关部门检测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由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该片区域生蚝养殖场面积。
3、立行立改,组织人员立即清理该片海域岸边残留的生蚝壳及其他贝类等垃圾,并用挖掘机翻新土平整清理后的岸边,去除因生蚝壳及其他贝类垃圾造成的异味。
4、鉴于生蚝养殖场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撤离,因此设置告示牌,禁止养殖户在该地遗留或倾倒生蚝壳及其他垃圾。
5、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加快办理在该区域已立案查处1家业主林铭杰生蚝养殖个体户的案件,尽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养殖户立即退出生蚝养殖并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办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对另外2家生蚝养殖户吕先保、许琼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用海域的行为,限其30天内退出生蚝养殖并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办上报市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7、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大网格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全天侯定点不定时巡查,确保该区域岸滩的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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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05

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咖啡谷有人在河道内建设房屋,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污染河水。 万宁市 2019年8月13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交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该案件核实工作进行专门的部署,决定由王立副市长带队、市水务局、市自规局、市生环局、兴隆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于2019年8月14下午15时现场核查。
核实情况:联合调查小组于2019年8月14下午15时许抵达现场核查。首先,对景区内的污水直排问题进行核查,景区内实行雨污分流设置排水,整个景区内有雨水排水口13个,其中二渡溪5个、三渡溪8个。景区自建有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一套,三级污水处理设施2套,目前启用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正常使用,尾水使用水泵提升至用于园区内咖啡、椰子、波罗蜜等种植区内农业灌溉使用,其余2套三级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建好,因该部分的基础设施还在建设中,尚未使用,没有排污。经核实,该景区没有污水直排二渡溪与三渡溪,此投诉不属实。
随后,核查小组核查了兴隆咖啡谷占用河道建设房屋情况,现场核查发现兴隆咖啡谷项目主要围绕长兴河河道周边进行开建设咖啡谷相关设施,其中距河道北侧存在临河建筑物2处,以商铺楼房和旅游设施为主。经核实,农场咖啡谷存在临河建筑物2处,群众放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属实 1、鉴于兴隆咖啡谷项目在兴隆侨乡国家森林公园内,是我省第一批“共享农庄”创建试点项目。市自规局和兴隆管委会要尽快组织完善森林公园和共享农庄规划,依法报批办理相关手续。
2、对兴隆咖啡谷修建的2处临河建筑物,市水务局、市自规局、市综合执法局和兴隆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调查结果对该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3、建立长效管控机制。结合“河长制”工作,建立以河长牵头、部门联动、属地政府管理的机制,压实辖区内河湖管护员、六大专项网格员责任,实行常态化巡查,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河道进行重点巡查监管,坚决杜绝非法占用河道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非法排污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共同协力打击非法占用河道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非法排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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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HI2019

08120032

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有人在附近小海里养生蚝约5年之久,臭味熏天,污染环境。 万宁市 大气,海洋 1、在和乐镇联丰村委会新龙村附近小海养殖生蚝共3家养殖户,分别为林铭杰、吕先保、许琼乐。据其本人口述,林铭杰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吕先保养殖生蚝量为2万只左右,许琼乐养殖生蚝量为两万五只左右。3家养殖户均在2013年与新龙村租赁该片海域用于养殖生蚝,但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林铭杰租赁约15亩,吕先保租赁约13亩,许琼乐租赁约12亩合计约40亩。具体面积待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后确定。
2、在养殖生蚝海域岸边,堆积有大量的生蚝和其他贝类的外壳,现场散发出轻微的海鲜腐烂的味道,在生蚝养殖海面上,目测存在养殖生蚝的木桩露出海面,海水轻微发黑发臭。小海鱼类的增减受气候、气流、温度、海洋污染等多方面影响,目前小海鱼类是否减少难以确认。
属实 1、由市生态环境局抽样该区域海水,具体水质情况待相关部门检测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2、由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该片区域生蚝养殖场面积。
3、立行立改,组织人员立即清理该片海域岸边残留的生蚝壳及其他贝类等垃圾,并用挖掘机翻新土平整清理后的岸边,去除因生蚝壳及其他贝类垃圾造成的异味。
4、鉴于生蚝养殖场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撤离,因此设置告示牌,禁止在该地遗留或倾倒生蚝壳及其他垃圾。
5、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加快办理在该区域已立案查处1家业主林铭杰生蚝养殖个体户的案件,尽快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养殖户立即退出生蚝养殖并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办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对另外2家生蚝养殖户吕先保、许琼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用海域的行为,限其30天内退出生蚝养殖并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办上报市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7、加强网格化管理,加大网格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确保全天侯定点不定时巡查,确保该区域岸滩的环境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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