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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时间:2016-12-03 00:09

    万宁市人民法院关于

    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兑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万宁市人民法院从即日起将开展“执行会战”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集中公布曝光一批失信被执行人,集中拘留一批被执行人,集中搜查、强制搬迁一批涉案场所,集中扣押一批涉案财物,集中移送一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

    1、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3、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的;通过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以及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行为之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照片通过媒体予以广泛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失信主体在经营、银行贷款、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全面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

    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人民法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纪委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三、法院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执行局举报尚未掌握被执行人下落、住所、高消费情况及财产线索,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举报电话:62232092。

   

    万宁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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