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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3-14 15:56

    万委办〔2016〕76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兴隆区工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国家、省驻万有关单位:

    《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助推“文化万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教〔2012〕18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提高万宁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万宁市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

    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

    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  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单位、文化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三) 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对以海上运动文化、生态健康长寿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热带雨林文化、休闲度假文化为主的旅游核心品牌项目予以支持;对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推动特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旅游业优势的项目予以支持。

    (四) 培育重点文化企业。对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万宁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重点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市政府认定的商业化国际或国家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五) 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扶持国家、省或万宁市批准设立的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影视基地等建设。

    (六) 促进互联网与文化产业融合创新。支持文化企业融入“互联网+”,发展文化产业新业态;支持基于互联网的文化企业孵化平台建设。

    (七) 扶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

    (八) 生产具有万宁特色和展示万宁形象的戏剧、文学、电影、电视剧、影视栏目等文化艺术项目。

    (九) 文化企业投资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创意文化、工艺美术、健康体育、广告会展等文化产业项目。

    (十) 促进文化对外交流。对万宁市“世界冲浪胜地”“中国书法之乡”等特色文化的交流,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内外市场等予以支持。

    (十一) 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 项目和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 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的;

    (二) 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 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 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 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 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 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业绩突出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四)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当年度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第七条 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项目补助标准

    (一) 总投资金额在不超过100万元以内的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 总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 总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四) 对地方税收贡献较为突出的文化企业补助,按照单个项目投资总额的补助比例的最高金额给予补助,最长补助年限为3年。

    (五) 对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或省资助金额。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补助额度的,由市文化办另行议定。

    第九条 贷款贴息标准

    (一) 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并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

    (二) 贷款贴息具体额度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参照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的80%。

    1.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按实际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2.准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按实际贷款利息的80%贴息;

    3.贴息年限不得超过实际贷款计息年限;

    4.贴息资金实行项目单位先支付利息后补贴,即只有在项目

    单位支付贷款利息后,才能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条 绩效奖励标准

    (一) 绩效奖励单项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重点项目认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 原创动漫、影视剧、舞台艺术、出版精品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不超过50万元;获省级奖项的不超过30万元;经认定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 对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吸引游客有效拉动旅游经济增长的文化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 文化出口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 其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应给予绩效奖励的项目由市文化产业办汇总审核后提报市文化办另行议定。

    因特殊原因需调奖励额度的,由市文化办另行议定。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万宁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万宁市文化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产业办”)具体负责牵头制订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万宁市文化产业项目库,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每年项目资金预算,组织协调市文体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组织市财政局、市文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呈报市文化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考评,并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2017年,编制预算1000万元,以后每年按照地方财力和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 项目申报的文化企业单位:

    1.在万宁市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3.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规经费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4.符合万宁生态、环保要求;

    5.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6.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 项目申报的文化事业单位:单位会计核算规范,领导干部一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万宁市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提高文化工作水平与质量,对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每个文化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一般只能申报一种资助方式给予一次性扶持,对成长好、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需要继续扶持的,可继续申报一种资助方式,扶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提交下列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

    请文件材料:

    1.《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主体关于申请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5.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真实性、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6.受理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 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2.对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提交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补助的批复等相关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

    5.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纳说明;

    6.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估报告。

    (三) 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项目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息单、贷款资金到户凭证、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贷款银行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3.企业产品简介等情况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

    (四) 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项目的简介和社会效益评估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

    4.申请戏剧产品、文化艺术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奖励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申报主体对项目市场销售收入的承诺书、有关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第五章 资金审批

    第十五条 市文化产业办统一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向申报单位或个人出具《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通知书》并登记。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做好说明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流程及标准由市文化产业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并报市文化办审定实施。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附上相关材料,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于每年8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再呈送市文化产业办审核。市文化产业办于每年9月10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受理意见。

    (二) 市文化产业办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 市文化产业办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 组织召开市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市文化办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

    应不低于预算安排资金总数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

    (五) 市文化产业办将项目资金评审结果和初步分配方案呈报市文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经市文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市文化产业办负责实施。

    (一) 行业主管部门与审定项目的申报主体签署《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专款专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报市文化产业办备案。

    (二) 市文化产业办依照《承诺书》内容,按相关财政规定和程序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依照《承诺书》内容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文化产业办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文化产业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报市文化产业办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使用主体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化产业办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产业办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后,市文化产业办会同市文体局、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聘请文化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产业办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进行考核、审计,评估项目绩效,并形成《万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终绩效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 申报主体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增长。

    (二) 申报主体是否取得一定质量、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

    (三) 申报主体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 申报主体获批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 申报主体受资助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市文化产业办、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市文化产业办应归档作为申报主体再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 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 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万宁市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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