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环罚决字〔2017〕9号
万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禄马农联橡胶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7987289567
法定代表人:杨泽清
地址:万宁市北大镇禄马村
联系人:王宾
联系电话:13307581911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于1988年获得《原万宁县环境资源保护局关于万宁禄马农联橡胶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08年9月28日,该厂进行了污水处理改造工程,并获得《万宁市国土环境资局关于万宁禄马农联橡胶加工厂污水处理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批复》(万土环资〔2008〕第263号)。在生产过程中浓缩乳胶加工车间未完全遮挡、废水调节池未完全密闭遮盖、污泥池产生的废气未通过除臭装置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17〕9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产整改,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的15日内将罚款缴交至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村信用社政务中心分社;账号:100571249000004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