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环罚决字〔2017〕8号
万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顺达亿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孟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6594904508T
地址:万宁市长丰镇福田村委会
联系人:陈龙彪
联系电话:1397657968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宁山石场项目于2013年6月19日获得《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万宁长丰宁山石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万土环资函〔2013〕174号)的批复即投入生产。碎石加工作业区产生的粉尘未按环评要求采取密闭和布袋除尘处理措施,堆场石料过高,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陈元彪)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17〕8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的宁山石场停止生产,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的15日内将罚款缴交至指定的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万宁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万宁市农村信用社政务中心分社;账号:100571249000004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