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饲养环境下孳生大量老鼠、蚊子、蟑螂和苍蝇,严重影响人身健康,为从源头上治理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行为,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决定在万宁市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对象:鸡、鸭、鹅、猪、牛、羊(以下简称家禽家畜),宠物饲养要报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定期体检防预。
二、禁养范围:城区范围内的万隆社区、光明社区、丰园社区、西门社区、番村社区、镇南社区、裕光社区、朝阳社区、仁里社区和新海社区。
三、限养范围:南山村委会、滨湖村委会、东方村委会、长星村委会、东星村委会、永范村委会、红石村委会、新海(后朗村、排溪村)、裕光(圣塘村)和仁里(上灶村、芒坡村)以及城乡结合部。
四、以上区域内的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学校、居民区、民宅、出租屋、商铺、三无小区、车站、医院等严禁饲养或放养家禽家畜。
五、在城区规定范围内饲养或放养家禽家畜要求3月15日前全面搬离禁养区,对限养区要全部按时进行圈养。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进行清理,并对违章饲养者进行教育,除扑杀家禽家畜外,还将依据有关条款予以罚款。
六、居委会、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学校、居民区、车站、医院、商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管理人员有权对在各自辖区内违规饲养的家禽家畜采取驱逐和扑杀的措施进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饲养者,有权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七、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对违规饲养者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禁止在城市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闻媒体要及时对违反规定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人和事进行曝光,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九、对阻挠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谩骂、殴打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公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万宁市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代)
二O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