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万宁市小海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现就小海海域渔排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万宁市小海海域。
二、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小海海域新建渔排、新增渔排养殖设施及继续投放养殖苗种。
三、通告发布后,市政府将同时启动对小海海域所有渔排进行现状航拍,并以此次航拍结果作为新增渔排认定的主要依据。
四、2020年1月31日前,各渔排主须主动配合和乐镇政府做好渔排登记工作。在登记期间,对无人认领的渔排或逾期不登记的渔排,一律按新增渔排处置。
五、2020年2月29日前,各渔排主须主动配合和乐镇政府签订自行退出协议。如逾期不签订自行退出协议,造成损失由渔排主自行承担。
六、2020年4月30日前,各渔排主须自行处理渔排内养殖的所有成品鱼、鱼苗及附属设施。
七、2020年5月1日开始,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小海海域内所有渔排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清理。对逾期不自行处理的成品鱼、鱼苗及附属设施,市政府将强制清理,造成损失由渔排主自行承担。
八、对本通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渔排的行为和在市政府组织清理小海海域渔排期间,非法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行为,市政府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