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898-62235962 手机触摸版 搜索
站内

万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行医保事项不见面办理和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告

来源:万福万宁网   时间:2020-02-09 21:35

    万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推行医保事项不见面办理

    和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告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有关文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推行医疗保障“不见面”(网上)办理和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见面”(网上)办理事项及流程

    1、跨省转诊审批:提供患者身份证号码、疾病证明书及转往医院名称。

    2、外伤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城镇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接受治疗的,填写《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意外伤害认定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认定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患者或其家属对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复核。

    3、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慢性病)审批:(1)已办理需延期的报身份证号码电话受理。(2)新办理的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受理后在网上审批,办理材料由所在医疗机构待疫情解除后集中报送我局。

    4、跨省住院没有直报的材料受理:待疫情解除后送到经办机构。5、参保信息变更:提供身份证号码即可办理。市社保局受理电话:0898-62239021市农合办受理电话:0898-62239589

    二、医疗保障特殊政策

    1、对于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问题。应遵循“凡确诊或疑似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财政和医保基金综合保障、统筹解决”的原则。患者首诊或经转诊后,符合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试行版)》,被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其在各救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在患者出院结算后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补助承担。经过相关标准检测排除疑似的患者,其在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仍纳入财政和医保基金综合保障,后续治疗费用财政不予承担。

    2、未参保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问题。未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可以补缴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非本省患者医疗费用先救治后结算,由就医地医保部门通过地方财政补助先行垫付。定点收治医院发现我省未参保患者后,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就近提供给收治地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协调其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缴费方式参照特殊人群处理。

    3、关于新冠肺炎患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问题。对于我省参保患者,在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其救治期间发生所有医疗费用单列,不计入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4、在疫情流行期间,病情稳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可最多一次性开具90天用量的门特药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药品可通过快递等方式配送,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配送服务工作,配送费用由医保基金予以统一结算支付。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治疗过程中病情发生变化要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以上事项实行至疫情结束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调整为止。

    万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8日

   

版权声明: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尽快联系我们删除!我们的邮箱是wfwnw111@163.com,诚挚感谢。

网站备案编号为:琼ICP备16002419-1号 版权所有@万福万宁网  举报电话:0898-62235962 举报邮箱:wfwnw111@163.com

中共万宁市委宣传部主办 万宁市融媒体中心承办   琼公网安备 4690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