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海水养殖管理的通告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市海洋近岸无规划海水养殖、养殖尾水无序排放严重影响海水质量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整改要求,现就全面加强海水养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实施规划养殖。根据全省“多规合一”和《万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6-2030)》要求,禁养区内不得进行养殖活动。不符合上述规划的海水养殖,将在2020年12月底前依法强制退出。
二、严格落实海水养殖登记制度。对养殖规划区内的养殖水塘(池)全面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市农业农村局备案。2020年10月底前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海水养殖一律不允许继续养殖活动。
三、严格实施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全市海水养殖尾水必须按《万宁2019-2020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治理方案》要求进行治理,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GB46/T475-2019)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根据全市当前尾水排放实际情况,设定尾水排放达标排放整改期。在2020年10月底前由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养殖户的排放尾水进行监测,并告知排放尾水水质情况;对超标准排放的养殖场(户)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所有超标准排放的养殖场(户)限于2020年12月底前整改达标,否则不允许继续实施养殖活动。
四、推广建设养殖尾水标准排放处理设施。在规划区内全面推广建设养殖尾水标准排放处理设施。养殖户可以单户、联户建设养殖尾水标准排放处理设施,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也可以由第三方投资建设养殖尾水标准排放处理设施,养殖户按市政府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付费后将排放的养殖尾水送其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严格取水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养殖取水审批和集中取水管理,所有取水口不得对岸滩生态造成破坏,没有实施养殖备案登记和尾水排放不达标的养殖户禁止抽取养殖用水。
六、严格海水养殖监管执法。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海水养殖进行监管和执法。(一)不在规划区内养殖的,予以退出、拆除。(二)2020年12月底养殖尾水不达标排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没有取水许可证非法抽取养殖用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万宁市生态环境局:62225617、62263387
万宁市农业农村局:62222322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6221709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