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严禁非法捕捞作业的通告
使用“定置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是“竭泽而渔”的作业方式,对渔业资源会造成较大的破坏,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违背。为依法打击我市违规网具、非法渔具作业等非法捕捞现象,维护良好的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海南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办〔2020〕26号)等相关规定,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海域内开展非法捕捞作业活动:
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严禁在禁渔区、保护区内捕捞作业。
第一、八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①东经110°35′,北纬20°00′;②东经110°40′,北纬18°30′;③东经109°50′,北纬17°50′;④东经109°00′,北纬18°00′;⑤东经108°30′,北纬18°20′;⑥东经108°20′,北纬18°45′;⑦东经108°20′,北纬19°20′;⑧东经109°00′,北纬20°00′。
第二、大洲岛保护区:(东经110°26′50″,北纬18°42′42″)、(东经110°30′06″,北纬18°43′54″)、(东经110°32′06″,北纬18°38′12″)、(东经110°28′00″,北纬18°37′06″)。
3、严禁超越捕捞许可证范围进行捕捞作业。
4、严禁使用“绝户网”等禁用渔具捕捞作业。
5、严禁无有效船名号、无船籍港和无合法渔业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有以上非法捕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制造、销售“绝户网”等禁用渔具及用于炸鱼、毒鱼、电鱼的其他非法捕捞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和有毒物品用于非法捕捞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严格查处。
四、对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洋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洋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相关单位应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海警95110;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62217099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