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省、市伏季休渔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市休渔期间沿岸船舶渔具的管理,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期间,持证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三无”船舶回到备案登记的“三无”船舶停靠点停泊,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休渔期间,除持钓具捕捞证渔船外,其余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海岸、岛屿违规搭建用于存放拉长网(及其他违规捕捞网具)的棚子及其他建筑,已搭建的应自行拆除。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上述船只务必转移至指定停泊点,网具封存收走,棚子自行拆除清理。逾期未按要求处理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强制没收船只、网具,强制拆除违规搭建的棚子及其他建筑。
特此通告
万宁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