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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0万!万宁警方出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时间:2020-03-10 15:30

    万宁市公安局出台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达20万元人民币。

    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大家的共同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行动起来,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一下,就有钱拿?

    最高20万!

    竟有此等好事?

    那如何才能得到呢?

    仔细看

    万宁市公安局群众举报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及时有效预防和侦破涉枪涉爆犯罪,保障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涉枪涉爆涉危涉寄运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打击涉枪涉爆涉违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畅通举报渠道,广辟线索来源,认真受理登记并组织核查。通过信件、电子邮箱、微信和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的举报或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万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治安大队、刑侦大队或派出所直接接受群众举报。

    邮寄地址:万宁市万城镇望海大道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或治安管理大队

    邮政编码:571500

    电子邮箱:wngaJ35050163.com

    万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举报电话:110或62192110、62223315;

    万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举报电话:62223313。

    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举报电话:62222584。

    各接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由查破案件的部门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奖励程序: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核实举报人——査获承办部门奖励。

    举报奖励来咯

    第五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1起,给予3000元奖励;追缴军用枪支1支,给予10000元奖励;追缴猎枪、火药枪、小口径枪、仿制枪、改制枪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1支,给予奖励3000元,追缴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支,奖励2000元;追缴军用子弹5发以上、气枪铅弹3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追缴枪支弹药在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给予5000元至20000

    元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枪支、弹药案件,追缴军用枪支及猎枪、火药枪、小口径枪、仿制枪、改制枪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1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军用子弹5发以上、气枪铅弹3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追枪枪支弹药物品在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给予5000元至30000元奖励。追缴军用炸药50克以上最高奖励3000元-20万元,追缴制式机关枪、冲锋枪一支以上最高奖励5万-20万元。

    第六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携带、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案件,追缴制式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药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等炮弹或“山猪炮”等爆炸装置1枚以上的,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追缴爆炸物品在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给予5000元至30000元奖励。

    第七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易投影爆、剧毒危险化学品、散装汽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至10000元奖励。属一般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50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至20000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0元至50000元奖励。

    第八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涉寄运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指涉及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违禁物品的各类案件,属一般治安案件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给予20000元至50000元奖励。

    第九条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射钉枪1支,管制刀具5把,弩5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条警保联控人员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的,参照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破获涉枪涉爆涉违法犯罪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侦办案件有功的人员和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侦办涉枪涉爆案件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侦办涉枪涉爆涉案件过程中牺牲、殉职、病故、受伤的;

    (三)侦破公安部部督案件、难度较大的案件、重特大案件并缴获涉枪涉爆涉危等物品数量较大或者打掉犯罪团伙及捣毁窝点的;

    (四)其他应当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查获涉枪涉爆涉危涉运案件后,承办单位及时将情况告知举报人,时间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期间包括案件查实后安要求填写《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并逐级审批。审批完毕之日起,由市局警务保障室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奖金发放工作。奖励资金发放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由举报人自行指定收款账户,收款账户不得为办案人员账户。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由

    市局商请市财政部门落实专项奖励资金,建立健全常态化奖励机制,及时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涉及两项以上情形的,按照奖励最高标准执行,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举报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被核实破获案件的,没有相关奖励规定的,依照本办法奖励。

    第十五条要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本人许可,

    不得披露举报人,参与侦破案件人员有关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及时严肃处理,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万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万宁市公安局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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