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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公开宣判3件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16名罪犯受到法律严正惩处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陈敏    时间:2019-05-06 15:25

    4月29日,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海口中院召开涉黑涉恶集中宣判活动对3案16人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海口龙泉龙桥一带恶势力团伙4人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龙桥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了以邓某城、吴某杰为首要分子,冼某亮、王某勝、吴某台(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随意殴打他人,逞强斗狠肆意妄为,任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8起,致7人轻伤,1人轻微伤。

    庭审现场 记者 陈敏 摄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吴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被告人冼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限被告人邓某城、吴某杰、冼某亮、王某勝承担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18098.24元。

    海口中院二审另查明,邓某城和吴某杰为首要分子,冼某亮、王某腾为成员的涉恶犯罪集团形成于2017年,对于该时间节点之前的其他罪行,不应认定为该涉恶集团的罪行。所以,原判认定分别是吴某杰于2015年2月份伙同其他案外人员实施的犯罪,邓某诚于2016年4月份伙同其他案外人员实施的犯罪,不应认定为该涉恶集团的罪行。该两宗犯罪行为,系涉恶集团罪行之外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吴某杰、邓某诚和其他案外人员自行负责,原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最终,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秀英一恶势力团伙7人获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以谭某东为首、成员为某义亨、谭某威、郑某仁、李某跃、谭某就、李某慰等人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在海口市秀英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口中院认为,谭某东等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七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恶势力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依法从严惩处。原判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海口中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谭某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亨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谭某威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仁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慰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海口秀英一家族五名成员阻拦施工损毁他人财物分别获刑

    经查,2014年3月,政府依法征收海口市秀英区美东村委会集体土地,包括符某豪家族使用在内的10.151亩土地,征地补偿款等费用也随后拨入美东村委会集体账户。但符某豪等家族成员以补偿标准过低及政府未解决其家族另一块权属纠纷地为由,一直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

    2016年,盛嘉公司受让包括涉案地在内的宗地,并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在盛嘉公司进场勘察、施工的过程中,符某豪、符某扬、符某佐、符某发、符某福等家族成员多次到工地实施恐吓工人、阻拦施工、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海口中院认为,符某豪、符某扬、符某佐、符某发、符某福借故生非,多次采取恐吓他人、围堵工地、阻拦施工等方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符某豪、符某扬、符某佐、符某发、符某福以家族利益为纽带聚集一起,利用家族势力,在一年时间内,数次在涉案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故意实施恐吓、毁财等阻挠他人施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营商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口中院二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符某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符某扬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符某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符某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符某福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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