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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印发万宁市军田水厂供水管网工程(一期)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9-24 15:22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军田水厂供水管网工程(一期)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军田水厂供水管网工程(一期)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军田水厂供水管网工程(一期)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万宁市军田水厂供水管网工程(一期)项目用地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万宁市军田水厂供水管网工程(一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高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如龙(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陈文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毓波(市水务局局长)

    王立(市财政局局长)

    朱牧(市审计局局长)

    吴立(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卓礼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振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运平(市监察局局长)

    李让金(市公安局政委)

    杨儒发(市林业局局长)

    文万会(北大镇党委书记)

    李娇慧(山根镇党委书记)

    林斌(龙滚镇党委书记)

    吴云峰(和乐镇党委书记)

    唐敏智(后安镇党委书记)

    杨青(国营东兴农场场长)

    林明勇(国营六连林场场长)

    李书贵(万宁水业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小组下设办公室、用地协调组、技术质量监督组、维稳组。

   

    (一)办公室。

    主任:吴毓波(兼)

    成员:林晓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卓光清(市审计局股长)

    吴钟哲(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

    黄家武(市水务局计财股长)

    符义钊(万宁水业公司财务部长)

    工作职责:负责项目推进协调、文秘、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用地协调组。

    组长:王振羽(兼)

    成员:黄德文(北大镇政府镇长)

    王军(山根镇政府镇长)

    陈云光(和乐镇政府镇长)

    吴岳和(后安镇政府镇长)

    杨汶锦(龙滚镇党委委员)

    谢胜杰(国营东兴农场副场长)

    刘腊华(国营六连林场副场长)

    顾贤才(市水务局副局长)

    陈王英(市国土资源局股长)

    章飞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股长)

    翁业丰(市水务局技术员)

    谭人榜(市水务局技术员)

    顾时武(市水务局技术员)

    陈春明(军田水库管理处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项目租(征)地、青苗赔偿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工作。

   

    (三)技术质量监督组。

    组长:顾贤才(市水务局副局长)

    成员:翁业丰(市水务局技术员)

    谭人榜(市水务局技术员)

    顾时武(市水务局技术员)

    卓文豪(万宁水业公司技术部长)

    徐亚程(军田水库管理处副主任)

    工作职责:负责军田水厂接驳点至龙滚镇沿途主管道支干管村庄配水支管附属物等的铺设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四)维稳组。

    组长:刘运平(兼)

    成员:杨大正(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王安忠(市公安局禄马派出所所长)

    刘东方(市公安局山根派出所所长)

    黄龙(市公安局龙滚边防派出所所长)

    林洁平(市公安局和乐派出所所长)

    陈世智(市公安局后安派出所所长)

    徐文哲(市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所长)

    工作职责:负责项目租(征)地、施工安全保卫、维稳等工作。

   

    二、目标任务

    项目用地自军田水厂起,采取地下埋设输水管道,途经万宁市国营东兴农场、北大镇、后安镇、和乐镇、国营六连林场、山根镇、至龙滚镇止,主干管支干管全长约42.96公里。沿途有监控站3座及安全阀门井等附属设施,管理用房及配套的供电、供水、电气自控设施用地。输水管道埋设深度较深,管道埋设完成并复垦后,不影响种植农作物和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沿途的工作面、施工便道等,不永久性占用土地,均采取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监控站、管理用房及供电、供水、电气自控设施等需要永久性占用土地。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必须按时完成项目沿途用地的征(租)地工作。

    三、征(租)地拆迁补偿

    (一)临时用地补偿。

    输水管道埋设及沿途的工作面、施工便道等,不影响以后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不永久性占用土地,只在输水管道沿途施工开辟工作面、施工便道,因而采取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由项目属权镇政府或国营农农场(林场)作为甲方,项目业主单位作为第三方,与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给予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土地补偿。

    1.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项目跨片区使用土地、按照就高的原则统一按《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府〔2015〕11号)规定的龙滚片区年产值标准每年每亩4420元给予补偿,临时使用期限2年。超过2年后,不足半年按半年支付,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支付。

    2.补偿款的拨付。临时使用的土地已承包给农民个人使用或农民个人已自发开垦使用的,补偿款全部直接拨付给承包人或开垦使用人,承包人和开垦使用人须同时在《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其承包或开垦使用的土地面积。临时使用的土地属村集体所有,但未承包和未开垦使用的,补偿款拨付给村集体或土地使用权单位,由村集体按规定分配使用和管理;属国有土地的,不拨付补偿款。

    3.临时使用土地占用林地的,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及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永久性用地补偿。

    管理用房及供电、供水、电气自控设施等需要永久占用土地的,给予相应补偿。

    1.永久性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按《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规定执行。项目跨片区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即该项目占用土地统一按龙滚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每亩9.7240万元执行。

    2.永久性用地占用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由业主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经备案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永久性用地占用国营农(林)场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的,参照永久性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4.永久性用地占用林地的,按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青苗的清点、登记、确认、补偿款发放到人、清表等工作全额包干给土地所在镇政府、万宁东兴农场、(含东岭农场)、六连林场具体负责,包干费用按征(租)土地总面积每亩4万元标准拨付给包干单位,由包干单位按《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万府〔2015〕11号)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产权人。

    2.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补偿价格,对建(构)筑物的装修程度、成新度、建筑时间等个别因素进行修正、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3.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拆迁电力、通信、水利、交通等设施,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4.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坟墓等)补偿标准,按《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5.本项目征地和临时用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

    四、征(租)地工作包干

    (一)包干单位为征(租)地所在镇政府、国营东兴农场和六连林场。

    (二)包干工作任务。

    1.组织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确定各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土地面积;

    2.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3.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4.负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清点登记、确认、补偿款发放及清移、拆迁等工作。青苗及附着物等清点登记、确认、补偿款发放,项目业主单位及市国土资源局或乡镇国土所须派员参加并签名确认。

    (三)包干费用。

    征(租)地包干费用,经业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征(租)地所在镇政府、国营东兴农场或六连林场。包干费用如下:

    1.青苗补偿费。按征(租)地面积每亩4万元包干给包干单位,由包干单位按《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补偿标准拨付给产权人;

    2.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按征(租)土地面积每亩1.5万元拨付给包干单位,由包干单位统筹使用。工作经费用于征(租)地工作的费用,如:油料费、误餐费及其他征(租)地工作有关费用,由包干单位按规定开支使用。

    3.奖励金。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全面完成清移、拆迁交地使用的,按征(租)土地面积每亩0.5万元拨付给包干单位。其中奖励给包干单位每亩2000元,村委会(队)每亩1000元,村民小组每亩1000元,土地承包人或开垦使用人每亩1000元。奖励金发放的面积数,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全面完成清移、拆迁交地使用的实际面积数。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征(租)地工作的不予发放。

    (四)完成工作时间。

    包干单位必须按市政府要求,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的工作任务,确保项目按期顺利施工。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在2018年8月底前,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施工工作任务。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目征(租)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包干单位要成立征(租)地工作跟踪服务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村委会主任(队长)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大征地拆迁综合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按计划推进。要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辖区和谐稳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进行认真细致的工作,从严从快处理阻碍、损害征地拆迁工作的违法乱纪行为。对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协调、及时解决。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确定用地界线,配合征(租)地工作包干单位清点登记、确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加强施工管理,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市国土资源局:对征(租)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征地补偿款发放。负责征用地报批、公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征(租)地补偿总费用及工程款的审核,筹措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工程款,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

    市公安局:负责项目施工安全保卫、维稳工作。

    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国营东兴农场(含东岭农场)、六连林场:负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清点登记、确认、补偿款发放及清移、拆迁等工作。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二)做好沟通、分工合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征(租)地工作涉及对象的思想工作,认真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各部门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做好督查、强力推进。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督查,在征(租)地工作过程中,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不得因征(租)地工作影响项目施工进展。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做到手续齐全、台帐清楚、资料完整。项目业主单位要组织施工方及时配合征(租)地工作,做好施工准备,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方案由万宁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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