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898-62235962 手机触摸版 搜索
站内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20 16:52

    1.5.2资源分析(附件八)

    (1)人力资源:根据“一队多用、资源共享、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万宁市加强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医疗救援以及卫生防疫等应急骨干力量的建设,目前已建立起相应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其中包括: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1支,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3支;应急志愿者队伍1支。

    (2)装备物资:万宁市民政、交通、农业、林业、粮食、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各镇(区)都按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储备了救灾必需物资和救灾装备。

    (3)避难场所:目前,万宁市建有综合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1个,行政村居防洪楼共35个;学校临时避难场所41个。

    目前,万宁市应急资源配置数量不足、水平不高,资源整合程度较低。

    1.6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见附件六),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负责处置,万宁市负责先期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我市负责处置。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由市专项应急预案做出规定。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四大类组成。

    1.7.1市级应急预案

    市级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制定。

    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大型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制订。

    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1.7.2基层应急行动方案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镇(区)政府、村(居)委会等组织为落实市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1.7.3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市、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1.7.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万宁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商议、决策、组织、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成员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构成。

    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直属职能部门、驻本地有关单位负责人、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镇应急联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

    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民宗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委、市农业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市三防办)、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畜牧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边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万宁供电局、中国人行万宁市支行、中国电信万宁分公司、中国移动万宁分公司、中国联通万宁分公司、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龙滚镇、和乐镇、山根镇、后安镇、北大镇、大茂镇、万城镇、东澳镇、礼纪镇、长丰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六连林场等。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区)政府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研判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

    (3)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4)决定启动预警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与相邻地区、驻市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组织力量应对突发事件。

    (5)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分析总结全市年度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并承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其他任务。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等职责,发挥应急工作运转枢纽作用。

    市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各系统值班工作。

    (2)办理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镇(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市应急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建议。

    (4)负责组织编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机制建设,指导各镇(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5)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

    (6)组织开展应急事项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

    (7)负责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送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8)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市政府、市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和成员: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直属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主要职责: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市政府或市应急委的指令,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市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2.4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类别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有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相关单位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相关领域的市长或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专项应急牵头单位负责人、市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负责人、应急保障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行政机构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兼任,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

    (3)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培训。

    (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稿的撰写和舆情应对工作。

    (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5职能部门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涉及本部门的应急工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相近的应急工作。

    职能部门应急职责:

    (1)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

    (2)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应急专家库,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4)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应急管理决策信息。

    另外,如发生暂无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根据分工,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应急实际情况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比照上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相近的专项应急预案等,做好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1)各镇(区)应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

    (2)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等,做好信息报告、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工作。

    (3)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先期处置以及信息报告等工作。

    2.7专家组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组建专家组。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办负责。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为我市中长期社会风险评估、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应急处置、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各类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跟踪国内外公共安全科学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8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结合应急对象特点、政府各部门职能、相关机构特点以及属地地域人员特征,建立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市应急办负责运行。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中心运行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和保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驻市部队、联合应急区域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1)万宁市各级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督查管理部门(单位)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增强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城乡防灾减灾能力。

    (2)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点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市镇(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市应急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5)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监测

    3.2.1监测制度与监测网络

    市、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暴雨洪涝、雷电、高温、冰雹、浓雾、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尾矿库、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隐患排查整治

    市、各镇(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市(县)政府通报。

    3.3预测

    各镇(区)应急机构、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镇(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影响本地区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市应急办负责受理汇总、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部门组织反映的各类应急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将情况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同时市应急办应定期组织召开全市突发事件风险形势分析会议,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动性。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信息的部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3.4预警

    3.4.1预警制度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我市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承担市政府、市应急办或经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批同意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警响应工作。

    3.4.2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I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橙色(Ⅱ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黄色(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蓝色(IV级)适用于威胁程度一般,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3.4.3预警发布

    (1)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委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县政府发布。情况紧急时,市应急委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2)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市长)或副主任审批同意,以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名义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相关部门备案,情况紧急可先口头申请,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3)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由市应急委审批同意或视情况报请市应急委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名义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相关部门备案。

    (4)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4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IV级)、黄色(Ⅲ级)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应急委、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和各镇应急机构等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令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做好相关信息报道;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法及通讯方式。

    发布橙色(Ⅱ级)、红色(I级)预警后,市应急委、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应急机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上一页 |  1 2 3 4  | 下一页

版权声明: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尽快联系我们删除!我们的邮箱是wfwnw111@163.com,诚挚感谢。

网站备案编号为:琼ICP备16002419-1号 版权所有@万福万宁网  举报电话:0898-62235962 举报邮箱:wfwnw111@163.com

中共万宁市委宣传部主办 万宁市融媒体中心承办   琼公网安备 46900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