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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12-20 16:52

    3.4.5预警信息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时,市应急委根据事态的发展,报市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

    (2)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

    (3)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

    (4)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3.4.6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镇(区)应按规定及时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市应急办。

    4.1.2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报告

    (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市应急信息报送平台和其它专门通信系统向事发地镇(区)、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

    (2)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立即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所在镇政府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专线电话等途径报警。

    (3)建立和完善我市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有效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无缝对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核实和综合研判,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咨询,评估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市应急委应当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政府通报。

    (4)市应急办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委,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5)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应急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市应急委,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牵头单位或事发地镇(区)信息专报员承担。现场具体信息专报员确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应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6)市应急办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委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市应急委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报告省应急办,并通知市外事侨务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和续报。

    4.1.3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初步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4报告时限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镇(区)、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限时报送制度规定。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急办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半小时。

    4.1.5人员伤亡和失踪信息报送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市应急委。

    4.1.6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市应急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市应急办及时报请省应急办办理。

    4.2先期处置

    4.2.1单位(部门)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部门)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相关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本单位(部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应对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立即组织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向事发地的镇(区)及有关单位(部门)报告信息。

    对因本单位(部门)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部门)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部门)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社区先期处置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镇(区)先期处置

    镇(区)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应急预案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上级政府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镇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镇突发事件;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5)发生Ⅳ、Ⅲ级事件,启动市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Ⅱ级、I级事件,报省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市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并进行先期处置。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突发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已明显减少的,可考虑降低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4.3.2联合应急响应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所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涉及本市的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省应急办,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市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4.3.3涉外应急响应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办、市外事侨务办、市综治办、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委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4事发所在镇(区)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镇(区)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先期处置情况。事发所在镇(区)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镇(区)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事发所在镇(区)应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并由市应急办请示市应急委后通报相关市县应急办。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5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镇(区)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等给予支援;

    (4)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6)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市应急办及时将市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所在镇政府、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所在镇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为市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物资和保障到位。市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4.4应急措施

    任何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污染,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动员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避难场所和临时住所,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以及其他采取保障措施,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依法检查、封存、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1)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5指挥与协调

    4.5.1应急决策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办根据事发所在地镇(区)或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响应或者不响应程序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决定。

    4.5.2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启动

    市专项预案启动后,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组成。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3现场指挥机构、职责及运行

    (1)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一般是指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事发地镇(区)等单位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指挥长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公安、消防、边防、武警部队、解放军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

    (2)现场指挥机构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执行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ƒ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④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⑤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并积极配合做好舆情引导与监控。

    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镇(区)、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现场指挥机构运行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镇(区)和有关单位。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组织开展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4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工作小组: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各应急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小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专业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区)及有关部门、公安、消防、军队、武警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组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计委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场)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政府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应急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6响应升级

    随着应急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调整预警、处置以及其他应急工作内容,积极应对;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市县的,市政府应上报省应急办。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7社会动员

    市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居民、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区)报市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4.8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8.1信息发布

    市应急委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应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应急委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4.8.2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市委宣传部加入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应急结束

    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决定结束应急,并由相关机构发布。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事发地镇(区)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应急结束后,市应急委应当在1周内向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和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环境恢复、秩序恢复以及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市应急办、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事发地镇(区)或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必要时申请上级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5.2事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委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技术专家,编写调查报告。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市应急委,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

    5.3事后救助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市应急委根据应急状况,研究是否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如有必要,应开展相应的社会救助。

    5.3.1财政救助

    根据应急事后的具体情况,市应急委请示市委市政府批准,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救助。同时,市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救助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3.2民政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如有必要,请示市委市政府,开展社会捐赠,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同时,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3.3群团救助

    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4司法救助

    市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3.5保险救助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有涉及突发事件的人财物保险的,市应急委应通过省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减少突发事件人财物损失。

    5.4恢复重建

    事发地镇(区)或市政府责任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市公安消防大队现有现役人员队伍、非现役专职消防队员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建立万宁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与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协商调用,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卫生、地震、水上搜救、矿山、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6.1.3社会应急队伍

    镇(区)、村(居)委会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团市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镇政府、市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2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应当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市政府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保应急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市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6.3物资保障

    市商务局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采用市场储备的方式,组织指导商贸企业调运储备重要生活必需品投放市场,满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及价格波动快速报告制度,并协助工商等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监管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要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保障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市红十字会和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市畜牧局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宣教和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万宁公路分局做好国、省、县道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6.6人员防护保障

    市、镇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通信信息保障

    市科技和工信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市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6.8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相关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事件应急调用。

    市地震、人防、水务、住建、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要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6.9避难场地保障

    市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目前,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6.10气象水文海洋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或气象台站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市水务局(市三防办)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6.11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拟定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负责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突发事件发生地镇(区)和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6.12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以镇(区)、村委会或居委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6.13制度保障

    市应急委应根据不同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给各个应急委成员单位,提升应急意识,建立必要的应急制度准备。

    市应急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应急技术发展的趋势,及时撤销、更新、修订、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方案,为应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应急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针对市内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重大输入性风险,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镇(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演练。

    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各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全市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组织演练评估,着重评估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现场人员应急处置表现、应急装备及设施的针对性与可靠性、应急保障能力等。

    7.2教育培训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各类新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各有关部门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市政府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培训课程,提升干部的应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和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7.3责任追究与奖惩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政府各部门和镇(区)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必须报市应急办备案。市应急委要加强对各镇(区)、市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的检查考核,各镇(区)、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要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对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伤、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8附则

    8.1预案修编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办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2预案备案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呈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市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市政府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备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抄送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委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万府[201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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